“利息是按月支付,这个资金以我的名义帮你买,资金安全我担保,到时候我会给你一个代持合同,里面会写好我只是代持人,资金实际持有人是你”。
曾经信誓旦旦要一起发财的姐妹,不曾想却对簿公堂,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5万元是投资还是借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手里可支配的收入增加,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热情随之高涨,与其普遍缺乏专业投资经验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这使得委托理财业务迅速扩张。
可是有些人却在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之间傻傻分不清,导致相应纠纷越来越多。
阿杏向小丽推介基金,并通过微信向小丽发送“利息是按月支付,这个资金以我的名义帮你买,资金安全我担保,到时候我会给你一个代持合同,里面会写好我只是代持人,资金实际持有人是你”。
看到这样的承诺,2019年3月4日,小丽(出资人)与阿杏(代持人)签订《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小丽同意以阿杏的名义认购伍万元(50000元)的【金牛共赢分享优质项目投资基金】,投资期限12个月,即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
依据基金主合同的条款“年化收益12%,按月支付”,双方做出如下约定: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次月开始,由阿杏每月15日支付给小丽这伍万元份额的月收益伍佰元整,到其指定账号,一共12期完成。在上述基金主合同到期结束后,基金本金2天内回款,由阿杏归还给小丽本金伍万元,到其指定账号。本协议即告到期终止。
同日,小丽向阿杏转账50000元。
2019年3月15日,阿杏向小丽微信转账183元,2019年4月18日微信转账500元,2019年5月20日微信转账300元,2019年6月17日微信转账256元。以上合计1239元。小丽表示,该1239元即是阿杏向其支付的收益。
阿杏表示,其只是小丽的代持人,其收到小丽款项后即将款项转给了案外人阿梅,阿杏委托阿梅购买了涉案基金,并和阿梅签订了《出资确认函》,该确认函载明:本人阿杏确认委托阿梅以基金代持的方式合计认购了伍万元份额的【金牛共赢分享优质项目投资基金】,投资期限12个月,即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阿梅清楚明白并认可这5万元的份额的实际出资人是阿杏,阿梅并不具有这5万元份额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只能由阿杏本人享有这5万元份额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阿梅确认2019年3月4日收到阿杏交来的投资款5万元,和阿梅自己的15万资金一起,当天就打入了基金募集账号。
案外人阿梅共认购2000000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为14%。阿杏确认,阿梅向其支付收益的标准为年化利率14%。
阿杏表示,其收到小丽资金后,将其中的49999元分两笔还入了自己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后通过案外人阿亮在中付支付公司开设的POS机上分别刷出13998元、26890元和9998元,合计50886元。该50886元均进入案外人阿亮的账户。阿亮将其中的50000元转入了阿梅的账户内,阿梅再转入【金牛共赢分享优质项目投资基金】。
2019年5月5日,向全体投资人发送的《告知书》载明,原定5月底支付全体投资人5月份的投资收益,延期到6月15日支付;原定6月底支付全体投资人6月份的投资收益,延期到7月15日支付。2019年8月14日,《关于投资收益支付的通知》载明,因各种原因,8月15日先支付各投资人0.1%的收益。
小丽认为,阿杏应依照承诺向其退还50000元本金,并按照年化利率12%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
阿杏认为,其仅代小丽购买基金,小丽应自行承担购买基金的风险。
法院: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理财
阿杏与小丽虽签订《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但双方实际上为民间借贷关系,代持协议中的“收益”实质上应为约定的利息。
首先,《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阿杏按照年化收益12%的标准定期向小丽支付款项,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
其次,《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中虽然提到合同,但阿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小丽展示过该合同及曾告知小丽其委托自己代持基金份额的相关风险,相反,小丽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杏向小丽一再担保资金安全,法院认定小丽是基于阿杏承诺的“还本付息”的条件下才将涉案款项支付给阿杏。
再次,阿杏收到小丽涉案5万元款项后,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阿杏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直接用于购买约定的基金份额。
然后,阿杏与案外人阿梅之间的代持关系仅能证明阿杏委托阿梅购买基金,而涉案《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的是以阿杏的名义购买基金份额,而非以阿梅的名义购买,故阿杏关于其将小丽5万元款项用于直接购买基金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如阿杏所述,其将小丽的5万元款项委托阿梅购买了基金份额,但根据阿杏提供的合伙协议书、预约受让协议等约定,涉案基金的收益为两种类型:A类12个月(年化收益为14%)、B类6个月(年化收益为11%),且阿杏确认其收到的阿梅的收益标准为年化收益14%,与阿杏和小丽约定的年化收益12%的收益标准不相符。
综上,白云法院认为,阿杏向小丽借取款项后,与案外人阿梅签订了代持协议,从而赚取更高的年化收益。
故白云法院认定小丽与阿杏之间名为基金代持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阿杏向小丽归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稳定增长,公众的理财能力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民众具有了理财意识,但普通民众对于理财中存在风险并没有全面的认识,亦无法清楚区分理财与借贷的区别。
本案中,阿杏和小丽签订的《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阿杏按照年化收益12%的标准定期向小丽支付款项,并承诺到期阿杏归还小丽本金。
其次,阿杏在收到小丽款项后并未直接转入相关的理财账号,同时,阿杏与多人签署相关的代持协议,将所有资金再委托他人以更高的收益率进行代持以赚取利率差。
结合阿杏的上述行为,小丽和阿杏之间的关系为阿杏向小丽借款后投入理财以赚取更多利润差,故二者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以委托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理财的,要及时向受托人了解资金去向及具体的理财合同约定内容,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代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的人员分清代为“理财”或者“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后,亦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会沦为“债务人”。
推荐百科消息:绍兴市纠纷律师收费,绍兴市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见解]追踪解读:深圳地区借贷纠纷律师委托收费,深圳律师委托费多少起步
实事揭秘解答:观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感受,观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感受和体会
[见解]新闻发布:8千块钱的借贷纠纷,借8000元不还值得起诉吗
实事资深头条:在美国借贷纠纷怎么办呢,在美国贷款容易吗
查看干货资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查询网,民间借贷案件怎么查询
权威科普头条:最新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写被告被恐吓有用吗
简单说一下借贷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借贷纠纷怎么起诉
讲解百科报道:借贷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民事借贷纠纷法院受理条件
今日动态速递:凤岗经济借贷纠纷律师收费,借贷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