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揭秘发布:陈敦演借贷纠纷,假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栗鹏菲)近日,广东湛江市的一位女企业家马女士来电,称其遭遇了2000万元的借贷损失,请求中国青年网记者还原案件真相,并向专家寻求法律援助。

原来,日前马女士将2000万元借贷给李某为项目建设周转资金,作为担保,李某将其经营项目下的85套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承诺若李某无法按时还款,商品房归马女士所有。借款到期日,李某无力偿还债务,马女士便在法院提起了起诉,但原本的85套商品房,却成为了无效的抵押物,马女士的2000万就这样不翼而飞了吗?

事件

2000万的借款 用85套商品房抵押

2013年6月9日,李某以需资金开发建设吴川市碧园海住宅小区为由,向马女士借款2000万元。当日,马女士便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李某向马女士借款2000万元,用于吴川市碧海园住宅小区的建设,期限从2013年6月9日起到2014年1月8日止;从借款日起,被告李某需按月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日,李某也须一次性归还本金。

吴川市新国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基公司)为本次还借款提供85套商品房作为担保,并相应的和马女士签订了五份《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以及每份《商品房认购书》均有一份《抵押物清单》,确保在李某在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商品房归马女士所有。

借款后,李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李某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因此,2014年9月30日,马女士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辩诉:85套商品房的抵押到底有效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新国基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面对马女士的起诉,新国基公司辩称既不是借款人,亦不是担保人,与借款合同没有法律关系,并且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新国基公司在本次案件中并无连带清偿责任。

但马女士认为,新国基公司与李某具备长期的项目开发合作关系,并且李某所借欠款,均全部用于新国基公司与李某的合作项目,吴川市碧海园住宅小区建设上了。

审理

一审:证据属实 李某如约偿还欠款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向原告马女士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等为证,证据属实。

此外,法院认为,李某与新国基公司的项目开发合作中约定,李某有权将属于自己的部分商品房用于抵押借款,因此,马女士与李某、新国基公司的抵押合同成立。

最终,一审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马女士200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新国基公司应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将合同上对应的85套商品房予以抵押。

二审:伪造假章不具法律效力 抵押不存在

一审判决后,新国基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国基公司申辩,本案的抵押行为纯属李某的个人行为,本公司与马女士之间不存在抵押合同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发现《抵押物清单》上新国基公司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是李某伪造的印章,此抵押物清单不具备法律效力。且经取证查明,本案涉及的2000万元借款均打入了李某个人账户,且并无一笔款进入新国基公司的账户。

综上,二审终判,维持一审判决中,李某需偿还马女士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但驳回马女士申请新国基承担连带偿清责任的请求。

对此马女士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她认为应该追究李某伪造印章的相关刑事责任,并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建议:进一步追索获清偿 借贷抵押需登记

针对本次案件,以及最近频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国青年网记者特别邀请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敦对本案进行分析并给予马女士一些相关的建议。

陈教授分析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担保措施是否有效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并必须结合相关的证据才能得以明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无疑,但其就商品房抵押担保则存在瑕疵,即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却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抵押权未能设立。”

针对本案目前情况,陈教授建议马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李某以及担保人的个人或公司财产以获得清偿。对于借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可以依照《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主张权利。

通过本案纠纷,陈教授提醒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法律活动的人士,在涉及大额财产处分行为或者类似的活动,应当聘请专业律师草拟相关协议,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