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追踪资讯:借贷纠纷非法拘禁,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什么意思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客观上当事人双方即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也不存在非金钱性民事纠纷,但是行为人主观的认为其自身的财产损失与被害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遂认为被害人导致了自身财产受损,利用非法拘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给实务界带来极大的困扰。

一、相关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典型案例1:

某甲在其父亲生前的日记中看到其父亲记录邻居某乙欠自己3万元钱,但是没有借据等其他证据,也没有看到还款记录,某甲认定某乙没有归还这3万元钱。于是某甲找到某乙索要欠款,某乙声称已经将钱归还,但时没有签收条。

某甲感觉某乙有些耍弄自己的意思,便于某日以叙旧的名义将某乙邀请到家中,并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某乙归还欠款,某乙的家人发现某乙失踪遂报案,当地警方迅速将案件破获。经查,某乙确实欠某甲父亲3万元钱,但是已经归还。

典型案例二:

吴某与孙某为夫妻,崔某因生意曾向吴某借款10万元,三个月后崔某将10万元还了孙某,孙某又将10万元钱借给了朱某,但是孙某并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吴某,吴某对崔某还钱的事情也不知情。后来吴某多次向崔某要钱都被告知已还款,吴某恼羞成怒将崔某拘禁在一个小屋内2天,后来得知真相后将崔某放了出来。

二、问题的争议与评析

第一个案例中,某乙与某甲父亲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但某甲并不知情。主观的认为某乙尚有欠款没有归还,随后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某乙还款,客观上某甲实施了拘禁行为,这毫无疑问。

但在主观上某甲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实务部门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的认识错误,他不明所以的认为某乙欠自己钱不想归还,找了死无对证的借口搪塞自己,而自己也是为了实现债权才拘禁某乙。

另一种说法认为某甲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仔细考证就实施犯罪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之大。上述两种说法可以得出两种结论,前者认为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后一种说法认为某甲构成绑架罪。两种结果对某甲的影响十分巨大。

第二个案例中,吴某的债权依旧存在,但债务人却不是崔某,而是朱某。吴某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是因为孙某没有告知吴某事情的真相,导致吴某实施犯罪行为,从吴某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拘禁行为没有争议。

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由于不知真相,属于主观的认识错误,假想的认为崔某欠自己钱。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非法占有目的很明显。在没有经过仔细调查就实施犯罪行为可以看出他的主观态度,认识错误不能否定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种观点可以得出两种结论,与案例1一样。

三、问题的解决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抽象出的场合中,虽然债务在客观上并不存在,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得进行这样的推定,所以无法得到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心理。

而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关键之处,可谓是最终结论的倒向完全取决于犯罪的主观目的。仅是为了实现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的话,只能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倘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为了实现债权,则毫无疑问构成绑架罪。

因此对于此种场合,要求侦查人员要慎之又慎,不能简单的以结果论。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更加注重引起债务纠纷的审查上,根据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和互相约定情况,不能简单的认为行为人拿不出证据而定绑架罪。

如果能够证明这点,哪怕债务不真实,就可以排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避免对行为人的进一步遭受不公平待遇,此时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样更体现罪刑相符法律精神,也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维护了法律正义。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捏造了债务关系,并实施拘禁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