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爆料解答:情人关系发生借贷纠纷,有夫之妇会为了情人离婚吗

老王,男性,52岁,已婚。

小王,女性,28岁,未婚。

两王于2021年因工作认识,2022年两人确立恋情发生关系,并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

2022年6月22日,老王与小王协商,老王借给小王100万元,购买市区某房产,小王承诺做老王的情人十年。

同年10月12日,老王与小王订立《协议》,双方约定:老王已经出资60万元,以小王名义购买市区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老王支付。

同时约定,小王自愿做老王的情人十年。

还约定,如果小王违反承诺,则应退还老王已经支付的60万元及按揭贷款,如果老王提出解除与小王的情人关系,则该笔款项充抵精神损失费,小王有权不退还给老王。

后因两王感情出现不和,2023年2月16日,老王将小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小王归还借款6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老王与小王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老王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老王要求小王返还已支付给小王的6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判决:小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老王人民币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与小王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对老王与小王所订立的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王的起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实质上是因“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债务纠纷。

老王与小王之间订立的协议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条件和目的,且情人关系存续作为借款是否返还的基础和依据。

该协议从订立目的上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那么,老王的钱该怎么办呢?

有种方式是老王的配偶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要求小王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