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通市绥江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采取纸上调解的方法,成功调解一起涉听障人士民间借贷纠纷案,取得了案结人和的良好效果。
被告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1万元却一直未进行偿还,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张某仅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凭证,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谢某取得了联系。起初,谢某对张某的起诉很抵触,明确表示不应诉,也不愿参加庭审,并称其与张某的外甥女原系恋人关系,借款为张某外甥女所使用,与其无关。法官多次与谢某进行电话沟通,认真倾听谢某的意见,耐心与其交流,谢某最终同意应诉,并表示会按时到法院参加庭审。
开庭当日,被告谢某先来到法院,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开庭前的时间向被告谢某做法律释明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谢某不再坚持借款与自己无关,但提出目前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此时,原告张某也来到法院。张某见到谢某后情绪激动,因张某系听障人士,承办法官便通过纸笔与其交流,缓解其情绪并倾听其意见。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矛盾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常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很多出借人碍于情面在借贷时不好意思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将增加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因此,在进行资金借贷时,切不可因为关系好、交情深等而不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
同时,债权人还应提高证据意识,保存好相关的出借凭证、转款记录,以及手机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要及时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将仕友 杨倩 赵艳梅
编辑:王银荣 杨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