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普及一下票据纠纷和民间借贷,民间贴现合法吗同城票据网领先

前言:回顾2021年国内票据市场,银行承兑18.1万亿元,同比增加9.54%;商业承兑3.27万亿元,同比增长7.78%。截止2021年11月末,票据融资余额9.51万亿元,同比增长9.77%。其中票据贴现12.06万亿元,同比增长9.22%;商票贴现1.09万亿元,同比增长20.59%;1-11月,交易金额合计63.09万亿元,同比增长9.6%。[1]国内票据市场规模巨大,但中小企业开展贴现业务并不顺利,因银行贴现手续繁琐、对承兑行信誉要求高;企业融资门槛及利息损益高;资信要求等问题困扰企业开展业务。相反,民间票据市场资本充足、手续便捷,准入门槛低,贴现利损低等优点深受中小企业主的青睐。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一种自发的市场活动,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尚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本文从概念提出、合理性基础和法律治理手段三方面进一步对其合法性进行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1.民间票据贴现概念

民间票据贴现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或者个人在非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的票据买卖行为,其实质是民间融通资金活动。理论界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法律性质的主流观点为借贷说和买卖说。笔者认同后者,票据贴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不因民间票据贴现或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的形式而改变其票据买卖行为的法律本质。

2.行为效力分析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有效观点不一。在《九民纪要》[2]出台前,法院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认定也莫衷一是。

笔者以“民间票据贴现”为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2017-2021年相关民事判决书168件,案例分布地区广且涉及金额、影响力较大,纵观法院判决书,并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效力定性分歧较大。裁判依据如下:

(1)民间贴现行为因违反《九民纪要》而无效。如“弘辉公司、刘佑昌”与“瑞林公司”票据纠纷一案[3]、肖兵与李欣瞳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4],以《九民纪要》精神判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

(2)民间贴现行为因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在杭州木东公司、银河生物公司因与深圳瞬赐公司、银河天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5]、洛阳市邦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鑫永兴车行合同纠纷案[6]、杭州木东公司因与深圳瞬赐公司、银河天成公司、贵州长征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7]中,认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而无效。

(3)民间贴现行为因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判定贴现行为无效。在贺礼军、华丰纸板厂诉董涛、张真燕合同纠纷一案[8]、董彩芳因与夏建琴合同纠纷一案[9]中,法院认为双方票据买卖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具有合法性。

  1. 裁判标准也有截然相反的情况发生。法院认为民间票据贴现虽缺少真实的交易基础,但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因此无效。根据票据无因性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并在效力上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如在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荆门市盟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10]、北京恒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翠红合同纠纷案[11]中,就是依据此来判定。

综上所述,《九民纪要》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均认定无效过于武断,应该进行个案考量、区别认定。若对民间票据行为效力“一刀切”不仅损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现状,而且不利于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合理性基础

1.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难

中小企业是指从事制造业,生产技术较为落后,研发力量不足,企业运营所需资金也不充足,所持汇票大多是大企业签发的票据。在票据使用上多为购买生产材料,维持生产或偿还债务,但票据具有承兑期限,少则半年长达一年,可能会拖垮中小企业的现金流,但基于“宁要银票。不要欠条”的背景下,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得不收取对方的票据,无疑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从我国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现状来看,民间金融是资金供求尖锐矛盾下的必然产物。[12]民间金融为企业资金需求提供了便利条件。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贴现门槛较高,且手续繁琐,支取及用款方式限定较窄,手续费较高,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的中小企业为数不多。若只是一味的打压民间票据行为,会使得企业无法获得生产经营资金,企业可能进入停摆,不利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否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从短期来看有利于加强国家金融监管,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忽视了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及发展的沃土,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毫无裨益。

2.票据贴现现实阻碍大

(1).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乏力

票据的融资功能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13]金融机构基于交易风险考虑,可提供的票据贴现额度通常以企业已经获得的授信额度为限,企业超出授信额度部分,就不可以进行贴现;同时本身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已经是比较难的流程,金融机构基于资金安全,很少给与中小企业资金授信,同时授信门槛较高。金融机构受政策和贷款规模调控的影响,也不愿意将有限的贷款额度用在商业承兑汇票上,导致票据贴现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贴现利率不断攀升,侵蚀中小企业融资空间。

(2).企业贴现手续繁琐,变现难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持票人到银行办理贴现时,需要提供该票据与前手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而且凭证不能有任何形式缺陷,否则票据贴现会被拒绝。中小企业经营不规范,很难提供全部材料,尤其是真实的合同及发票;此外,金融机构对贴现所获资金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其用途必须符合信贷政策,使得中小企业融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综上所述,民间票据市场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其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日常融资需求,提高企业贴现效率,充分调动社会闲散资金,避免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释放市场活力。其有利于倒逼社会建设信用体系,督促商事主体重视商业信用,减少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

三、法律治理途径

1.立法明确票据融资特性

(1).对民间票据买卖行为做出界定;明确民间票据买卖行为不易按为“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追究,应该区分票据买卖行为的交易目的,如中小企业进行交易属于无奈之举。

(2).明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无因性是依赖于票据本身而存在的属性,票据的流通、支付、融资等功能皆由无因性演化而来,如货币一般,票据本身就有价值的体现需要坚持票据的基础关系和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相分离,从而缓解民间票据流转受阻的窘境。

2.引入及规制合格票据市场参与者

(1).设立专门票据中介机构;票据中介机构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润滑剂,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助力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票据交易,维护票据市场稳定发展。设立票据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票据贴现业务服务,还可增加提供咨询、担保、政策发布指导等服务,使企业获得更加全面的帮助。如2016年在上海成立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标志着我国迈入票据中介机构的门槛。

(2).准许非金融机构主体参与;我国法律并未将企业或自然人纳入票据交易的参与者中,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开这方限制,对有能力的企业及个人可以将其纳入票据交易的范畴,调动其积极性,加强民间金融力量介入票据市场,提高票据市场活力。

(3).规制市场参与者,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出台准入标准、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使得市场参与者有法可依,有法可管。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组织通过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进而提升民间票据市场合法化运营。

3.推广票据电子化改革

(1).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摆脱票据流程中繁琐的贴现手续,企业信用信息不透明,贴现业务地区不均衡等问题。将贴现业务所涉及的贴现合同、增值税发票、业务凭证、税务凭证等材料电子化,不传递纸质材料,全面线上办理业务,提升贴现效率,规避贴现风险。

(2).完善配套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国家企业票据信息信用公示平台,有助于加强企业票据信用信息的披露,减少票据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14]

  1. 参见互联网资料https://www.yicai.com/news/6.html一文。 ↑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
  3. 参见(2021)豫0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书。 ↑
  4. 参见(2021)新23民终399号民事裁判书。 ↑
  5. 参见(2021)粤03民终32683号民事判决书。 ↑
  6. 参见(2018)湘03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书。 ↑
  7. 参见(2021)粤03民终32682号民事判决书。 ↑
  8. 参见(2018)浙01民终4871号民事裁判书。 ↑
  9. 参见(2018)鄂28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 ↑
  10. 参见(2018)鄂28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 ↑
  11. 参见(2018)京011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 ↑
  12. 魏敬淼:《民间金融法律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
  13. 吴文辉:《票据行为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
  14. 参见张五常:《经济解释》,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663-665页。 ↑


作者简介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大型上市银行从业多年,注重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现专注于经济类犯罪和金融领域民商案件等法律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