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婚外情10年男方赠与女方19万余元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男方承担60%损失
近日,玉溪中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原判,判决由黄某(女)向张某(男)返还7万余元。至此,该起纠纷案落下帷幕。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均有家室,且男方与女方年龄相差17岁。2012年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当年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黄某转账共计194267.97元。2021年4月,黄某通过抖音将她与张某的暧昧照片发给张某的妻子。张某的妻子于同年5月22日突发脑出血,后经医治无效死亡。2022年3月,张某把黄某的不雅照发给黄某所在单位的领导。2022年6月,张某与黄某终止了婚外情关系,两人交恶。张某要求黄某返还他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款项194267.97元,但黄某不愿意返还,两人争吵不休。张某一怒之下将黄某诉至元江县人民法院。
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案中,张某主张案涉转账钱款均为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但两人均系有家室的人,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各自的陈述,足以认定双方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上均无以结婚为条件的转账说明,他向黄某所转的款项只是一般的赠与而不是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发生的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因导致赠与行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在其妻子去世后挑唆黄某与她丈夫离婚,且将黄某的不雅照发给他人,其过错大于黄某,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遂一审判决由黄某向张某返还77707元。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不服,又上诉至玉溪中院。近日,玉溪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双方上诉人的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洁身自好,切莫落得“人财两空”和“颜面尽失”的下场。(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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