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新闻消息:借贷纠纷对股东影响,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起诉状

【原告许某慧诉称】:

2015年8月20日,北京梦想环球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环球公司)进行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万元变更为35万元,其中王某伟(名义股东)货币增加23.25万元,占注册资本75%,许某慧出资8.75万元,占注册资本25%。梦想环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富某桐。

许某慧和富某桐共同经营期间,富某桐擅自伪造许某慧的签名,于2016年6月9日,将许某慧名下股份转让给了王某伟,许某慧得知此事,向工商局投诉,经与富某桐交涉,富某桐仍认可许某慧的股东身份、出资金额及比例。此后,富某桐负责公司经营,并每月给付许某慧2万元经营利润。

2018年7月17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伟将所持梦想环球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多微美(北京)美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微美公司),王某伟作为出让方,富某桐作为实际控制人,富某清作为嘉特美负责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伟将梦想环球公司全部100%股权转让给多微美公司,转让价格为180万元,第一笔款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20万元,余款在相关行政、资质证明及负责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60万元,收款账户为富某桐。

协议签订后,多微美公司按照约定向富某桐支付了180万元。按照许某慧和富某桐的约定,富某桐认可许某慧占梦想环球公司25%的股权,应给付许某慧股权转让款45万元,再加上股权转让协议应向中间人支付5万元,共计50万元。之后,富某桐仅支付许某慧16万元,尚欠34万元没有给付。许某慧多次催要,富某桐称用黄金作价抵偿,因抵偿的价格双方没有谈拢,许某慧继续向富某桐催要,富某桐均未给付。为维护自身权益,许某慧诉至本院。

许某慧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富某桐给付许某慧股权转让款30万元、居间费用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富某桐辩称】:

富某桐答辩称,不同意许某慧的诉讼请求。1.许某慧对其主张的股权转让款不具有股东利益。许某慧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是2018年9月18日王某伟将持有的梦想环球公司股权转让给李辉时所产生的款项,但是转让时许某慧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2.2016年6月9日许某慧将其持有的梦想环球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某伟是许某慧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至2016年期间梦想环球公司的公章、证照等一直在许某慧的控制之中,工商变更登记是许某慧本人亲自办理,不存在富某桐擅自伪造签名变更股权一事。

3. 富某桐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富某桐既非梦想环球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也非股东,不符合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主体要件。4.因富某桐的手机丢失,富某桐和许某慧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恢复,许某慧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

双方合作多年,产生过多种包括垫款、工资、提成资金往来,但是全部款项均已向许某慧归还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对许某慧的欠款。富某桐从未承诺许某慧在2016年出让股权后仍持有梦想环球公司的25%的股权并具有股东身份。2018年9月18日王某伟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许某慧仅参与联系股权转让双方,并非协议的缔约方,因此争议款项与股权转让款无关。

5.许某慧主张居间人系许某海,并非其本人,许某慧只是代许某海收取居间费,因此许某慧不具有主张居间费的主体资格。6.许某慧称其2017年10月24日知道股权被富某桐擅自转让,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8年7月17日,甲方(受让方)多微美公司与乙方(出让方)王某伟、丙方(实际控制方)富某桐、丁方(嘉美特负责人)富某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梦想环球公司登记设立于2013年8月9日,注册资本金35万元(实缴3万元),乙方王某伟为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份额。

梦想环球公司嘉特美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嘉特美诊所)为梦想环球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丁某富某清为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丙方富某桐为梦想环球公司及其下属嘉特美诊所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以其单独所有的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6层616及其与阚某蕾共有的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6层617房屋为目标公司提供经营用房。

现甲方拟以股权转让方式对梦环球公司及其下属嘉特美诊所进行收购,经各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各方一致确认,乙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出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股权转让后,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乙丙丁三方就目标公司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或经营权益。二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0万元整。

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120万元;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行政、资质证照及负责人等相关变更登记全部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60万元。

自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乙丙丁方不再就目标公司享有任何股东权益,并应于付款当日将目标公司的公章、资质证照、印鉴、财务资料、花名册等、合同、管理规章等相关物品交付给甲方。同时按照设备清单完成交接。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有各方的签字盖章。

诉讼中,许某慧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18日,多微美公司已支付上述18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工商档案记载,梦想环球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登记设立,现名称为北京颜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为王某伟,罗某。2014年7月30日,股东变更年为王某伟一人。2015年8月20日,梦想环球公司分别作出股东决议,同意吸收许某慧为新股东,免去罗某监事职务,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3万元变更为35万元,其中王某伟货币增资23.25万元,许某慧增资8.75万元;王某伟货币出资26.25万元,持股75%;许某慧货币出资8.75万元,持股25%;选举许某慧为监事职务。

2016年6月14日,梦想公司环球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许某慧退出股东会;同意将股东许某慧持有的8.75万元股权以货币方式转让给股东王某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王某伟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100%。2018年9月18日,梦想环球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李辉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委派李辉为执行董事,委派穆宝安为监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许某慧和富某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许某慧:小桐,咱俩先把嘉特美的帐结清,这个店利润一直没算工资也是,马上七月份了。富某桐:就是之前算的那些,你再给我发以下,我看看完之后的这个每月的2完,我先给你转过去也行。2016年7月4日,许某慧:诊所你非要自己干,我给你了。咱俩把钱结清了,每个月按时给我咱俩说好的两万及时打给我,我给你上班就行了。

富某桐:知道了。这几天吧,那贷款会放出来一些,我把每个月的2万元先给你。2016年7月11日,富某桐:转了两万。许某慧:收到。2016年7月22日,富某桐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慧2万元,称:以后每个月15号我尽量把每个月给你的2万块钱付给你,免得乱以前的账咱不也都算了吗,差多少就先记着哈。

2016年7月29日,许某慧:这几天流水先给我凑十五万我先把老家抬的钱还一些......富某桐:之前的就是以后不管我有钱没钱,那两万每个月我都会按时给你,15号之前的不结完了吗,之前欠的不都结清了吗,之后的是之后的不就完了吗。2018年8月15日,富某桐:一会儿我给你转2万啊。富某桐通过微信转账转许某慧2万元。2018年7月8日,许某慧微信发送富某桐两份文件分别为股权转让给以(梦想环球)和房屋租赁协议(梦想环球)。2018年7月17日富某桐:亲爱的,我尽量我的钱到账开始,我也得分吧,我现在给你转20啊,我一点儿点儿给你转,我看看能不能倒吧一下给你转出去啊,先给你转20。

许某慧:收到还款20;小桐明天到银行提额,一次性把余下的35全给我吧,我还要给医生朋友钱呢5万;这5万是她帮咱转出诊所你答应的;咱俩清了吧,谢谢你了;你务必明天把余下的35万和给中间人的5万给我。富某桐:我真的倒不开啊,下次给我了,我也差不了的。许某慧:我给你办这事儿,钱付给小桐,你看俩微信,我特意给你讲过,这50万你务必先给我对不对,那5万是咱办事儿前你还让我塞牙缝子,你打不开是你的事儿,要么你这样吧,你把你黄金给我好吧,等你打开来你再赎走可以不。

富某桐:不想给你,还给你转20万吗?你怎么这点信任都没有吗,黄金可以先放你那里,我真的太紧了,不会差你的,别威胁我,退也无所谓。2018年7月18日,许某慧:你要表现你的诚意,诚信,170万进账你还我20,你答应我的,这事儿成了把50万还我,办事5万都没给。没得商量。富某桐:追债的太多,都得安排安排;再怎么晚不也快了吗,都这么久了,还差这点时间了吗,不要用小人之心来看待我。可以二次还你15晚,尽量20晚,10月份我就好起来了大姐。许某慧:你几天就回来了,一个兴起内给我,二百多万的事儿,我五十万你答应立马给我的,不给我绝对不行。富某桐:我跟你说都给你发的那么明确,我要是有一点办法都不会插你,而且我跟你说的特别明白,我是人,我是有人性的,不能差你,知道吗......许某慧:你把转股权的中间人5万转我,我转给人家。

30万你把东西放我这,你有钱了拿走。富某桐:我没说不放啊,条件就是这样啊,我能给就挺好了。许某慧:你把中间人的五万给我。富某桐:好的。2018年7月19日,许某慧:钱转了?富某桐:没转啊,那天的钱都没了,这几天吧。

好的,我有钱就给你。2018年7月21日,富某桐:差4万。许某慧:给朋友往出卖股份的好处差4万,我的三十你回来咱们处理。2018年8月6日,许某慧:钱没有,可以放物,你我说好的。富某桐:钱很快就给你。许某慧:一次进账170万,你才给我20,是我太想不到的,我无数次相信你,这次不信了。2018年9月28日,许某慧:我的钱,接手的亚妮她们三十万你和她们说一下直接还我,咱们清了得了。富某桐:11月应该能给你。

庭审中,富某桐述称,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梦想环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富某桐,在此期间,许某慧在公司上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说的2万元是付给许某慧的工资。关于5万元的居间费,富某桐已经全部支付给许某慧了,但并未提交证据。许某慧述称,许某慧已经将5万元的居间费支付给居间人了,其中富某桐向许某慧支付了1万元,还剩4万元未支付,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梦想环球公司工商档案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通过许某慧和富某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看出许某慧向富某桐一直在催要相关款项,富某桐对其催要的款项亦未提出异议。

但是,许某慧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争议款项系许某慧主张的王某伟转让梦想环球公司股权的180万元股权转让款,且许某慧转让股权后已非工商登记的股东,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转让股权后,许某慧对梦想环球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享有实际权利,故许某慧有关富某桐应支付其王某伟转让梦想环球公司股权的18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许某慧主张的4万元的居间费用,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看出该费用应给付给居间人,许某慧并非该款项的请求主体,许某慧称其已将该5万元费用支付给居间人,富某桐支付给许某慧1万元,还剩4万元未支付,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许某慧主张该4万元居间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许某慧主张富某桐向其给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4万元居间费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案由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该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因此该纠纷实质为一种侵权纠纷。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内容来看,许某慧主张的相关款项,无法看出富某桐系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双方之间的争议更符合合同纠纷的性质,故许某慧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与双方的争议内容不相符。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许某慧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