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民间诉讼是指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利用司法权力,损害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侵害真实权利人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 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形式
假的真不了,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1、出借人明细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是否具有出借能力,关系到借款是否实际出借,特别是一些大额借贷行为,出借人对于被借款项的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所谓常理一是指恒常的经验和规律,被经验证实,反复出现的某类因果关系,类似于自然规律;二是被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惯例或准则,比如文化传统、生活情理、习惯等。如10万元整,写成10元整等情况;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汇款单等,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的借贷关系都会有借款凭证,如果没有借款凭证或提过虚假的借款凭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很有可能定性为虚假诉讼。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本人获取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只有当一个人财产有可能发生被合法剥夺之虞时,才会希望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保护,因此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常见的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最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还需要根据案件实际审理情况确定。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真正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担心法庭调查时露出破绽,往往不敢参加庭审。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正常的诉讼当事人一般对于借贷的基本情况或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或诉讼费等都会进行抗辩,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力图规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故不作过多抗辩。
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何为“低价”交易价格达不到交易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情况下的交易都会选择公平交易,低价转让财产会直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审理时,无效考虑当事人低价转让财产的理由是否合理,只要存在低价转让行为,就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放弃权利是对自己权力的正当行使,一般情况法律不会干涉,但如果放弃权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不被法律允许,法院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三、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将承担以下后果:
1、诉讼请求被驳回;该结果无可厚非,正当且合法、合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的诉讼作出的实质性否定。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应承担罚款、拘留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不允许申请撤诉;法院不允许撤诉并在判决书中明确为虚假诉讼,对起诉作出实质性否定,可以防止当事人另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杜绝其再次利用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司法惩戒等手段让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应有的责任,有利于净化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