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员工简历造假,用工单位该如何处理?用工单位因庭审违反“禁反言”原则而导致败诉……10月22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召开“月说新案”第二期新闻发布会,这期发布主题为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关于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问题。
发布会现场,围绕“诚实守信、德法为本”的发布主题,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慧介绍了两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通过以案释法,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进行了生动解读,“在道德层面,诚实守信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重要标准,国无信不兴,家无信不荣,人无信不立。在法律层面,诚实守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案例回顾
案例一
伪造简历被开除,无权获得赔偿
案情概要
Law
鲜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某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工作经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鲜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鲜某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鲜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职务,而乙公司则证明鲜某未曾在该公司有过任职经历。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其有关乙公司工作经历信息系其编造。另外,鲜某签字确认的《员工入职承诺书》亦载明:“本人承诺在入职时提供的工作经历真实、准确、有效。一经核实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鲜某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亦认可收到了某公司的辞退通知。综上,法院对鲜某向甲公司主张的经济补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小提示
Law
在招聘过程中,用工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劳动者通过伪造个人简历,获取意向职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伪造简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亦剥夺了其他劳动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使用工单位未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劳动者,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发展。
案例二
自认事实后无故反悔,
违反“禁反言”原则致败诉
案情概要
Law
蔡某主张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赔偿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了蔡某仲裁请求。某信息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庭审过程中,蔡某提交了微信、邮件等证据证明其在该公司就职。某信息公司起初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亦承认蔡某工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发放,但主张因蔡某拒绝接受公司考核致使公司无法对其定岗定薪,故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庭审结束后,该信息公司又改变庭审主张,称与蔡某一直未建立劳动关系,蔡某系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个人工作室接受培训,是鲍某个人对蔡某的帮助行为,并非为该公司工作,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某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后又否认双方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反言的合理理由,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且根据庭审调查可知,某信息公司主张因蔡某给公司造成损失故扣除工资,称蔡某拒绝接受公司考核等,此均显示某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另外蔡某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其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安排下从事的为有关该信息公司的工作事务,且该公司为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故法院对某信息公司关于与蔡某某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采信。经法院释明后,某信息公司仍坚持该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某信息公司按照调解内容向蔡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小提示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明确规定:采用欺诈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从字面意思讲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概念,但它体现在一些具体条文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在通报的两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不仅体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李晓慧法官还同时表示,法院通过对劳动者伪造简历行为、用工单位违反“禁反言”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仅反映了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一定不诚信问题,也期望通过典型的司法案例指引劳资双方的行为准则,来帮助双方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工氛围和安定有序的营商秩序,彰显法院在助力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会上,来自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二庭庭长张昊作为特邀嘉宾予以现场点评。张昊说,从劳动合同建立时,诚实信用原则就贯穿于劳动关系的始终,在丰台法院介绍的这两起典型案例中,仲裁委与法院的审裁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是一致的,丰台法院采用“月说新案”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的形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秉持诚信原则提供了行动宝典,对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发布会最后,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强调,“今年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关系的矛盾逐步凸显,面对这种现状,更加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本着诚信、法治的精神,来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丰台法院通过与公众分享典型案例的形式,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一些法律指引和提示,引导当事人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源头,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是法院积极参与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工作的有益尝试,从而不断提升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发布会上,还邀请了全国、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让我们也看看他们怎么说!
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主任
李勇
伪造简历、自认事实后无故反悔这是日常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此次丰台法院通过发布两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从社会治理方面提示广大群众,诚实守信不仅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丰台法院推出的“月说新案”新闻发布制度,将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在全市法院属于创新举措,发布的案件也与社会治理息息相关,通过每月一案的发布形式,运用典型案例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并引领全社会形成健康的社会风尚,真正的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副主任
杨华
一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两案均涉及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两个案例审理与判决充分体现出法院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鲜明的诚实守信价值导向,通过裁判惩戒失信行为,引导社会行为参与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贡献出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司法智慧 。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丰台区人大代表 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宣传办职员
于茜
今天参加了丰台法院的“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我感到这种形式非常好,对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今社会经济形势越来越好,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越来越多。法院既是案件的裁决者更是法律的传播者,这种关乎群众生活的成功案例,公布之后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力,起到惩罚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我很支持法院以这种把工作做到前端的形式普法,为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丰台区人大代表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
王丽君
很高兴能参加丰台法院的第二期“月说新案”。我深刻的感受到丰台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做出的努力。国无信不兴、家无信不荣,人无信不立。丰台法院通过“月说新案”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这是对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文明习惯的培养,它引领了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恪守诚信,对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丰台区人大代表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丰台区平和医患中心主任
张文生
丰台法院“月说新案”新闻发布活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新颖,内容具体,具有趣味性和传播性。在弘扬“诚实信用”、传播正能量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希望活动坚持下去,形成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供稿 | 政治部 王淑贞
摄影 | 政治部 刘泽
编辑 | 王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