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资深头条:民间借贷纠纷败诉限制,民间借贷原告证据不足二审发回重审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裁判案例一:(2021)豫01民终4726号

案情简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账户转账共计160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合同和收据,其中102万元并未出具任何借据、收据,仅有转账凭证。原告曾以民间借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2万元及利息,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只认可了出具借款合同和收据的1500万元成立借贷关系,对于仅有转账凭证的102万元,金水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系该案中的借贷关系,对于该部分借款就不予支持。原告后又以民间借贷诉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2万元及利息,依然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款项转账在前,被告后向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收据时未包含本案的款项,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部分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被告亦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后原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那如果我们仅有转账凭证时,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裁判案例二:(2022)豫01民终6448号

案情简介:肖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肖某某向陈某某出借50万元,借贷期限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陈某某借款到期后,肖某某催要未果,故诉至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由陈某某签字并按手印的《借款合同》一份及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否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及手印为其本人签署,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上述签字及手印均非陈某某所签署。后原告肖某某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50万元。

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向被告支付 50 万元,但对被告收取该 50 万元的法律根据,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主张 50 万元系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 50 万元系加特华公司返还给巨匠公司多支付的货款,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 50 万元与加特华公司和巨匠公司之间签订的《钢筋建材购销合同》及双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在本案中亦认可其并未在加特华公司与巨匠公司及其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已付给加特华公司的货款中扣除该50万元。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收到原告 50 万元没有法律根据,系取得的不当利益,该款项应当返还给原告。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而不能够证明借贷合意时,可转诉不当得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百典解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先起诉民间借贷败诉后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例,其中有一部分获得法院的支持,有一部分则并没有。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一部分原因主要在于法院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在限缩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其本意虽是在防止滥用不当得利制度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之效果,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款人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时,出借人因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借贷合意时,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这也将造成出借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一定的怀疑,只有赋予出借人转诉或另诉不当得利的权利,出借人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才能真正意义上给人民群众以公平正义。

还有一部分即使一开始便以不当得利去起诉依然不能得到支持,在于法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片面的将“无法律根据”这一举证责任强行加给权利主张人。笔者认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对无法律根据之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这就需要得利人对其获得该不当利益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权利主张人所提供证据及其所述,综合判断是否为不当得利。笔者认为在权利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并对给付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时,权利人就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这时需要得利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获得利益的合法根据,当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时便应当承当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借贷合意时,可通过转诉不当得利以维护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承诺,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敬请莅临本所现场咨询。另,本文所引案例为部分法院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 皇银辉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