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因资金周转、贷款审批延迟等问题导致逾期付款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清晰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购房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付款即构成违约。例如:合同中注明“买方逾期超30日,每日按未付房款0.05%支付违约金”,则需按此执行。
若合同未规定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逾期付款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1.5倍支付利息损失。此时虽无“违约金”表述,仍可能因违反付款义务被认定为违约。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并附加违约金或利息。例如:合同约定总房款200万元,逾期30天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
若因逾期导致卖方产生额外损失(如房屋空置租金、资金周转成本),买方需赔偿。例如:卖方因未收到房款被迫低价急售其他资产,差价部分可主张赔偿。
经催告后超期仍未付款(通常超过3个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买方已付定金可能被没收,还需赔偿卖方重新售房的差价损失。
部分法院将生效判决纳入征信系统,可能影响买方后续贷款、消费等经济活动。
参考标准:
示例:房款100万元逾期90天,LPR为3.45%,则利息=100万×3.45%×1.3×90/365≈10,886元。
明确要求买方在15-30日内付款,并保留邮寄凭证或公证记录。
若买方长期拖欠(超3个月)或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可考虑解除合同。需注意:
因疫情、重病等不可抗力导致逾期,需在7日内提交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争取免责或减免违约金。
典型案例:买方因公司裁员导致资金断裂,与卖方达成“3个月内分3期付清+免除30%违约金”的补充协议。
若约定以贷款方式付款,需在合同中补充“如贷款未获批,买方需15日内现金补足”条款,避免被动违约。
当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时,可请求法院调减。例如:合同约定违约金15万元,实际损失仅8万元,法院可能调整为10.4万元。
购房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需结合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约时明确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条款,发生争议时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对于正在面临此类问题的读者,可点击文末链接,获取专业律师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本文援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整理,具体案件请以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