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图仅为内容辅助,非实际案例)
法律明确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主动履行申报义务,税务部门的通知属于管理服务范畴,非免责依据。
实务判例:2024年某企业以“专管员未通知”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仍被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法院认定企业需对申报期限承担主体责任。
关键点:
- 税务系统默认纳税人已知晓申报期限
- 电子税务局、短信平台等渠道均会推送申报提醒
- 未及时关注官方公告或系统通知不构成有效抗辩理由
情形 | 处罚依据 | 具体金额 |
---|---|---|
普通逾期 | 《税收征管法》62条 | 2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税款 | 同条款+滞纳金 | 税款0.5‰/日+0.5-5倍罚款 |
多次违规 | 纳入信用惩戒 | 限制发票领用、招投标资格等 |
处理步骤:
① 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未接收提醒记录》
② 撰写《逾期申报情况说明》(附证据链)
③ 同步办理补申报及税款缴纳
④ 申请“首违不罚”政策(需满足无主观恶意等条件)
证据固定要点:
案例背景:
2024年深圳某电商企业因“大促期间忽略申报”,逾期3个月后主张“税管员未电话提醒”。
处理结果:
启示:
税务管理已进入“数据治税”时代,纳税人需转变被动接收通知的传统观念。建议每季度核查一次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必要时聘请专业财税顾问建立预警机制。与其纠结“税管员是否通知”,不如主动完善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