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开发商会以“垫资购房”“分期借款”等形式为购房者提供资金支持,但这种模式下若出现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能面临“双重困境”——既要处理房屋交付问题,又要应对借贷关系引发的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法律条款,解析此类事件的法律逻辑与应对策略。
当开发商既作为房屋出卖方,又作为资金出借方时,购房者与其可能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两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开发商若未按期交房,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而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问题(如利息争议)需单独依据借款协议条款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若合同未明确违约金标准,法院可参照同地段房屋租金或已付房款利息计算赔偿。例如,某案例中开发商逾期交房298天,法院判决按日万分之一(总房款0.01%)支付违约金,总额达6.3万元。
案情:购房者通过开发商借款支付首付,约定交房后分期还款。后开发商逾期交房,并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判决:法院认定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0.05%计算),同时购房者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可主张因逾期交房导致的额外租房损失。
案情:开发商以“零首付”吸引购房者,但要求签订高息借款协议。后因工程延期,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停止还款。
判决:法院支持解除购房合同,但判定借贷关系独立有效,购房者需偿还本金,但因开发商过错可免除部分利息。
开发商借款购房模式虽能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但一旦出现逾期交房,购房者需面对复杂的法律博弈。通过明确合同条款、分阶段维权并善用抗辩权,可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建议购房者遇此类纠纷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延伸: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发商交付义务与免责情形。